原标题:非法狩猎,以“水产”为掩护出售野生动物,4人获刑!
作者:石梦
疫情期间,社会各界都开启倡导抵制“野味”行动。然而疫情过后,陆生野生动物的狩猎、交易现象屡屡冒头,不少陆生野生动物再次成为人们的盘中餐。
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邓某、王某、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罚,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7万余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7000余元。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郑某假借经营“水产店”名义承租门面,非法从事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等经营活动。2023年3月,郑某与邓某在“水产店”进行非法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随即对郑某经营场所及冻库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扣押大量野猪、黄麂、野兔、猪獾等野生动物活体、死体以及野生动物制品。经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认定,上述动物均在野外状态下非法猎取,均为野生动物,黄麂、野兔、乌梢蛇、眼镜蛇、猎獾、狗獾为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查明,郑某先后从邓某、王某、杨某等人手中多次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并在店内进行加工、出售,从而以此获利。
被告人邓某多次前往大箕铺镇某山场驱使猎狗采取歼灭性围猎的方法,非法捕获陆生野生动物,共捕获2头猪獾、3头野猪并出售给郑某。王某则利用放置狩猎夹方式非法捕猎,共捕获10只野鸡和44只野兔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7000余元。杨某同样通过放置狩猎夹及使用夜间照明工具,猎捕6只野鸡和58只野兔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黄麂、野兔、猪獾等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邓某、王某、杨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或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被告人郑某、邓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郑某、杨某积极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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