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回顾】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伙同他人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多个客户端,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
经审计及鉴定,“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约683万。通过收取会员费及广告费、销售拷贝有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等渠道,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梁永平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专家点评】
影视作品翻译“字幕组”的版权问题由来已久,一些人认为该行为处于灰色地带,既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人人影视字幕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则在厘清行为性质的同时彰显了我国政府加强版权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的决心。
“人人影视字幕组”的行为侵犯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合法权利,并不属于任何类型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合理使用情形都必须满足三步检验法的要求,行为的营利性质将排除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可能性。在本案中,无论是收取会员费、广告费,还是直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销售拷贝有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的行为,都属于营利行为。
要想合法合规翻译影视作品,必须征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翻译过程中还要注意把握好“意译”的度,不能歪曲、篡改,翻译权的行使应以不侵害他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为前提。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孙山
音集协与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自2016年第四季度以来,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受音集协委托开展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工作中,持续发生扣留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不向音集协支付、利用关联公司截留版权使用费及违规个人私吞版权使用费等严重违约和侵权行为。音集协于2018年向社会宣布解除与天合集团的合作关系,终止其向卡拉OK场所代收版权使用费的资格,并将天合集团告上法庭。
2021年7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9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等诉求,判决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6万元,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
【专家点评】
此案的判决是近年来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案件中极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长期以来,天合集团代行音集协收取音像著作权许可费引起了巨大争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本该自己行使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事项委托于商业化运营的公司进行操作,不但在法理上可能存在问题,也可能损害著作权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还可能降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益属性和公信力。
本案审理法院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规则,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点,判决支持原告音集协的解除全部合同的诉求,并判决被告天合集团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使用费、利息及损失,并返还相关盖章文书,值得充分肯定。本案的判决不仅为音集协还回了公道,也为音像制品权利人获取应有权益提供了基础保障,还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今后规范管理运营起到了警示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
赵德馨起诉知网擅自收录论文胜诉获赔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媒体报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经济史学家赵德馨起诉知网擅自收录论文胜诉获赔一事引发关注。事件起因于赵德馨发现自己有多篇文章被擅自收录至中国知网,而他从未收到收录通知和稿费,于是决定起诉维权。经过8年时间维权,他有160多篇文章的侵权纠纷胜诉,赔偿所得70多万元。
2021年12月10日晚,知网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向赵德馨道歉,表示未来“将积极会同相关期刊编辑出版单位与赵德馨教授沟通,妥当处理赵德馨教授作品继续在知网平台传播的问题”。
【专家点评】
赵德馨教授起诉知网胜诉获赔一案,再次说明了网络环境下知识分享类平台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期刊转载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不适用于网络环境,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其次,如果平台是从刊发作品的期刊出版发行方取得授权的,则要看期刊出版发行方是否和作者签订了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取得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仅仅是投稿须知等期刊社的单方面声明,不足以证明其取得了作者的授权。最后,作者的经济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目前,基于某些知识平台的优势地位,绝大多数作者和期刊社为扩大作品影响力,不得不将作品低价甚至免费授权给这些知识平台,而平台却通过高价收取使用费获取高额利润。因此,我们需要采取相应举措对该种情形予以纠正,比如将平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期刊社和平台帮助作者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集体管理组织来代替作者授权、收费和维权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黄玉烨
《我不是潘金莲》电影“无障碍版”侵权案
【案情回顾】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爱奇艺公司享有。爱奇艺公司认为被告上海俏佳人公司擅自通过其运营的APP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多次改版后,涉案APP仍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无障碍电影的在线点播服务,抢占了普通版本影片的市场,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即便是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及《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后,被告仍未加区分,通过涉案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无障碍电影在线点播服务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所涉作品为“无障碍电影”,广义上的“无障碍电影”是指通过在原版电影中增加配音解说或手语翻译等方式,让视听障碍者可以无障碍感知的电影。
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原本规定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扩展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与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马拉喀什条约》是相通的,也表明了我国对无障碍作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
需要指出的是,《马拉喀什条约》在国内适用仍待完善有关法规,制定细则。首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无障碍作品”种类不够明确。其次,即使制作者可能真的是出于好意制作了“无障碍电影”,但是网络传播的不可控性和广泛性容易导致“无障碍作品”实际上被不特定人群所接触,从而导致对作品的侵权。因此,对于“无障碍作品”的使用和传播,仍然期待出台更加细致的规定。
鼓励“无障碍作品”的改编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样重要,未来我们还需要在立法和行政监管上继续细化相关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利人私人权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封跃平
腾讯诉抖音侵犯《扫黑风暴》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回顾】
根据中央政法委筛选真实案例改编的扫黑除恶题材电视剧《扫黑风暴》,自2021年8月9日在东方卫视、北京卫视及腾讯视频同步播出后引发了收视热潮。
然而,该剧权利人发现,自开播当晚起,抖音上就持续存在大量未经授权搬运、剪切的《扫黑风暴》侵权视频。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抖音的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抖音平台中侵权《扫黑风暴》的视频;立即停止通过抖音平台传播涉案侵权视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亿元。
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承诺的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禁令申请。
【专家点评】
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规定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这既是著作权法“先授权,后使用”在短视频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行业共识。
短视频兴起的根源在于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在取得合法授权的前提下,不管是对于视听作品版权方还是短视频制作者,无论是权利方自己制作还是许可他人制作,都可以在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同时拓宽作品传播范围,获得版权收益。可见,找到合法合理的平衡各方商业利益的授权许可模式是解决短视频盗版侵权乱象的关键。
适用于海量作品、大规模使用场景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恰恰能将众多的影视作品权利人、短视频创作者、传播机构联系在一起,使得使用者能够以合理的守法成本,“一站式”获取授权;权利人也可以用较低的谈判、监督成本,向大量难以监控的使用行为发放许可并获得版权收益。需要指出的是,该模式的成功推行有赖于各方的共同努力。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副秘书长史文霞
腾讯诉抖音侵犯《斗罗大陆》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回顾】
《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腾讯公司享有,作品在腾讯视频APP独家播放。腾讯公司发现,抖音APP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直接搬运或剪切某一集《斗罗大陆》全部、部分内容的侵权视频。发现被侵权后,腾讯公司持续向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传播侵权视频,采取合理措施阻止侵权视频的上传,仅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累计向微播视界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超过200次,涉及侵权链接超过2.3万条。然而,抖音APP上仍存在大量侵权视频,新的侵权视频也在不断传播。
腾讯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经审理,2021年6月4日,法院裁定:抖音APP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提出了复议申请。法院作出复议裁定,驳回复议请求。
【专家点评】
短视频时代,媒体交互方式发生改变,网络上分享的视频新增了用户生成内容。诉前禁令确实是打击短视频平台上大量且反复侵权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需要指出的是,在平衡权利人、平台和用户三方关系的同时,更需要注重手段与救济效果相适应,既要维护版权权利人的权利,也要保护短视频平台和用户权益,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故人民法院审查涉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时,应综合考量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是否会导致利益显著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充分体现诉前禁令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二庭副庭长叶胜男
首例短视频模板侵权案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视频编辑软件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只要上传照片,就可生成同款短视频。模板上传的第二天,另一视频编辑软件Tempo
APP就上传了被控侵权的短视频模板。后者的创意、爱心爆炸等视觉效果,均与“为爱充电”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通过画面、特效、背景音乐等塑造了一个甜蜜情感故事,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它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应予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Tempo APP传播与“为爱充电”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短视频模板,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二被告应立即停止在Tempo APP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本案系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
【专家点评】
本案回应了互联网背景下新类型表达的可版权性问题,对新类型视听表达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探索,也为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后视听作品的保护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本案典型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关于涉案短视频模板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短视频模板”属于行业术语,其中“模板”一词容易引起歧义。涉案短视频模板并非通用的、缺乏独创性表达的模板,而是涉案短视频整体视听表达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本质上仍是一种视听表达。第二,关于涉案短视频模板独创性的界定。在判断短视频模板是否满足独创性要求时,应当具体分析短视频模板的内容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以及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编排,而不能将视频时长作为裁量因素。第三,关于短视频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判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短视频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诉争行为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视听表达作为判断标准。
——前资深法官苏志甫
全国首例游戏模拟器案
【案情回顾】
网易雷火公司开发运行了一款《率土之滨》三国对战类游戏,浙江杭州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率土模拟器”,可以让玩家在《率土之滨》游戏之外进行模拟对战练习。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率土模拟器”抄袭《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内容及图片,严重侵犯了网易雷火公司的著作权;同时“率土模拟器”与《率土之滨》游戏各个赛季相匹配,完全模拟《率土之滨》相关游戏内容,给使用者带来不正当优势,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率土模拟器”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并给游戏玩家提供在线模拟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150万元,但驳回不正当竞争诉请。本案系全国首例游戏模拟器案。
【专家点评】
该案明确了游戏中属于“智力规则”范畴的“战法每回合发动概率、战法有效的范围”等概括性、一般性描述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于“战法名称、战法说明”等内容,则认定其凝结了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编排和设计,具有独创性,这一判定符合时代对于“独创性”的一般理解。对于卡牌人物形象,法院判定其系创作者结合故事背景、游戏的设计理念,并从“人物发型、衣着、神态、动作、道具、背景”等细节部分进行的独创性安排,属于美术作品。
本案涉及被告是否同时侵犯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法院认为,“率土模拟器”并不当然导致玩家的流失或流量的下降;“率土模拟器”为玩家提供模拟训练平台是有利于游戏玩家的行为,且率土模拟对战系统也系自主研发,其行为并不存在明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性或可责性。法院厘清了“游戏功能”与“可带来竞争优势的商业模式”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在著作权法已经对相关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的前提下,不宜再给予双重评价与双重保护,这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小伟
首例已终审生效的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案情回顾】
温某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广西英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考试宝典”软件题库内容私自复制到广西南宁伊考斯科技有限公司的“金考点”软件使用并以会员制方式大量销售,有3744个会员购买过与“考试宝典”软件题库相同的,包含有题干、选项、解析的科目题库。
2021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温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法院判定,该案情节严重,温某等5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全国首例已终审生效的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专家点评】
该案的审理是对查办网络培训机构在著作权领域侵权盗版行为的一次有益实践,不仅明确了在满足独创性等要件的前提下,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依法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或汇编作品,更体现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全方位增强。
近年来,各类网络教育类题库广受追捧。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了不少盗版。针对教育类题库版权问题,对于消费者,建议优先选择信誉高、成立时间较长的教育培训机构;面对同类题库的售价明显偏低时,应事先就题库是否为正版内容进行了解,以确保题库的质量和准确性。对于作为权利人的教育培训机构,建议通过软件著作权作品登记、专利申请、区块链存证、保守商业秘密等方式预防侵权,遭遇盗版时应积极维权,维权行动不仅可以保护自身利益,也可以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案例和经验。对于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同时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
涉“哪吒”“敖丙”游戏换肤案
【案情回顾】
光线公司享有对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及电影中“哪吒”“敖丙”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杭州某游戏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梦塔防”游戏中上线“哪吒”“敖丙”同名皮肤,并使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剧情设定宣传该皮肤。光线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游戏“梦塔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专家点评】
新颖的角色皮肤已经成为不少游戏公司吸引玩家的卖点。需要明确的是,即便是在游戏中的虚拟皮肤,也必须尊重著作权,不得侵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形象。本案为探索游戏换肤侵权边界与电影作品画面保护路径提供了实践参考。
游戏角色皮肤运营中可能出现既使用作品表达,又借鉴其思想的情况。如果游戏皮肤中使用的美术形象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表达方式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认定其侵犯著作权。如果是在宣传文案、游戏角色介绍中使用了电影作品的情节,该抽象的“情节”经过过滤后可归入“思想”范畴,则不能将性质完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作为同一作品对待。但是如果在宣传过程中让消费者对版权来源产生误认,则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在跨媒介版权运营生态系统中,“故事”符号居于核心地位,价值含量很高。在其他媒介中挖掘版权元素时,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遵循授权许可规则,推动产业链的合法延伸,确保版权产业良性发展。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梅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