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本次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针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突出噪声问题主要作了哪些规定?立法过程中是如何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凝聚立法共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进行了解读。
关注一: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内涵等
“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解决噪声污染防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刘海涛说,这部法律在修订过程中,通过深入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通过前评估会、沟通协调会、专家论证咨询会等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等有关情况,为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噪声污染内涵、法律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都给予了更新、明确及扩大。刘海涛介绍说,更新理念,新法在立法目的中体现维护社会和谐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明确基本原则,增加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扩大适用范围,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新法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还强化源头防控,健全规划、标准、监测和环评制度,在规划、标准及监测方面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刘海涛介绍说,关于规划,新法明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增加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关于标准,新法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授权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关于监测,新法增加推进监测自动化,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监测以及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等方面的内容。关于环评,新法明确规划环评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新法在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外,还补充完善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调解劝阻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
关注二: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控制应当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
关于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新法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对此,刘海涛补充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关于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新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关于设施设备噪声,新法规定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明确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规定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关注三:从规划、建设布局等方面着手解决“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
“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引起的噪声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问题,新法多措并举,力求从全链条解决问题,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应该说,解决“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噪声污染防治法还作了一些与此密切相关的规定。刘海涛介绍说,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符合标准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政府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