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四口因一套房屋、一张确认书对簿公堂。
2021年12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介绍,李大海(化名)与李晓梅(化名)系父女关系,因不满女儿婚姻,父女渐生嫌隙。2016年,李晓梅与丈夫计划将李晓梅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出售,置换成位于青浦区徐泾镇的一套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商品房。李大海知道后极力反对,他认为原房屋是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置换后的房屋是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财产,对女儿实属不利。
为安抚父亲,李晓梅夫妇与李大海夫妇共同签订了一份确认书,上面载明“置换后位于徐泾镇的房屋完全由李大海夫妻二人支配,女儿家庭无权干涉”。
之后,因发生家庭矛盾,李大海依据确认书所载内容,将李晓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位于青浦区徐泾镇的房屋享有50%的产权。
李大海诉称,无论是女儿婚前购置的房屋还是婚后置换的房屋,均是其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女儿名下,但只是让女儿代替父母持有房产。女儿女婿的确认书也认可父母对位于徐泾镇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因此该房屋为李大海夫妇共有,各占50%份额。
李晓梅辩称,其与父母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代持约定,确认书也只是说明父母可以支配,但并不代表房屋就归父母所有。父亲不信任丈夫,故要求自己写下确认书。近年来,由于父亲始终对女婿心存芥蒂,最终导致矛盾激化。
李大海的妻子作为第三人,在庭审中发表意见,表示确如女儿所述,确认书是李大海为防止女婿争房产,要求全部家庭成员签字方能安心。实际上,无论是出售的房屋还是新购入徐泾镇的房屋都是女儿自己购买的,与李大海夫妇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书虽然有李大海夫妇及女儿、女婿的签字,李大海据此要求确认享有房屋50%份额,但是对于确认书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双方各执一词,且李大海的妻子并不认同丈夫的主张。
确认书并未明确约定房屋归李大海夫妻二人所有,并无证据显示各方已就新购入房屋所有权归李大海夫妻二人达成合意,也无证据显示李晓梅代父母持有房产形成合意,也未就李大海享有房屋50%份额达成合意。
综上,李大海在不能证明真实物权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求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李晓梅,法院不予支持。(记者李菁
通讯员周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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