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 :“集体产权”改革与农村社区振兴
长期以来,村庄社区产权一直都处于一种“普通规则”——即未成文但被人民所广泛遵循——的状态。譬如,村庄的荒地、山坡、林木、水面、庙宇,乃至于水井、道路、灌溉渠道、坟地等都如此。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互助合作组织的耕牛和农具便属于合作社所有,虽然,少有见于成文规范者。(梅德平2004)一定程度上,这样的传统更成为计划经济时期村庄耕地的集体所有制度的部分起源。直到改革时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之后,将耕地的经营权明确出让给个别农户(但理论上仍然为集体所有,虽然,土地买卖必须经过国家允许),但许多其他的非耕地产权则一直仍然处于未经正式规定的状态之中。
06-22
来源 : 《中国乡村研究》第十六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