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动检察妥处“鹦鹉案” 为司法解释完善提供案例样本
江苏三级检察院2021年在办理王某等3人非法交易费氏牡丹鹦鹉案过程中,能动司法,对原本可能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肯定,认为江苏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中,综合考量法理情,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并以此案为依托,推动“两高”修改动物资源类司法解释,体现良法善治,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该案办理期间究竟遇到哪些争议和问题?江苏三级检察机关如何在近一年时间里通过深度调研、精准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体现良法善治?《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进行了深度采访。
贩卖30只鹦鹉价值百元面临重刑
2020年10月3日和11月6日,江苏省新沂市警方将一起非法交易费氏鹦鹉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徐州市环境资源类检察案件,以下简称徐州铁检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河南商丘鹦鹉养殖户,以每对25元的价格将30只费氏鹦鹉销售给了当地鸟店经营者田某。随后,田某又将上述鹦鹉连同自己从他处收购的14只,共计44只费氏鹦鹉,以每对35元的价格转售给新沂市鹦鹉养殖户刘某。
当年9月16日,该批鹦鹉在徐州汽车站转运时被警方查获,随后警方又在王某家中起获147只同类型鹦鹉。经鉴定,涉案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费氏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禁止交易。
同年11月13日、12月4日,3人陆续被取保候审。12月24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发现,根据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定罪量刑上未区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种群,王某、田某和刘某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按照规定,非法交易10只费氏鹦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王某实际卖出30只费氏鹦鹉价值不足400元,获利更是微乎其微,如果最终被判重刑,显然对于离异后带着一个患病女儿生活的王某来说,是一场灾难,也与社会大众朴素的正义观不符。
徐州铁检院在办案中还了解到,王某所在商丘市对费氏鹦鹉的人工繁育历史已有20余年,且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从孵化、养殖、防疫到检疫、运输、销售,已形成了完整产业链,是当地不少群众脱贫致富的途径。而此后陆续出现的“鹦鹉案”,给鹦鹉养殖业带来了重创。
专题司法调研为“出罪”提供支撑
法律条文虽然“冷冰冰”,但司法活动却很“温暖”。该案迅速上报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高度重视,要求“不要机械司法,要充分调研,妥善处理该案”。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后对该案办理提出了一系列补证意见,并进行全程指导。
就在办案期间,2020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从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等八个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意见》为该案的办理带来了转机,江苏省检察院要求“掌握全国人工养殖鹦鹉情况,兼顾法理情”,为该案准确适用《意见》打下扎实基础。
2021年2月至3月,江苏省检察院、徐州市检察院、徐州铁检院开展了广泛深入的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徐州铁检院通过专门举行公开听证会,初步形成定罪轻缓处理和不认为是犯罪两种意见,并逐级向徐州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请示。
2021年6月24日,徐州市检察院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此案社会危害性进行论证。专家们认为,费氏鹦鹉人工种群已经具有规模、技术成熟,对人类和野外种源未发现有危害性,终端买家购买也仅是为了养宠观赏,不宜作为刑事犯罪打击。
其间,江苏省检察院组织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为该案最后“出罪”提供了有力支撑。报告显示,通过详细分析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全国共办理的1678件涉人工繁育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情况,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过程,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等现象,尤其是不少案件办理中尚未跟上刑事法律政策的调整,涉人工繁育鹦鹉案件占比较大等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报告建议“两高”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对涉案野生动物以观赏、繁殖等非侵害目的,交易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种群规模较大的野生动物的,且未对涉案动物造成较大侵害的,一般可以不作犯罪处理;针对法律适用的疑难争议、尺度不一问题,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统一司法办案标准,指导各地依法规范办理案件;及时更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为刑事司法从宽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该报告引起了最高检的关注和重视,指示相关职能部门发挥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办案多、了解情况的优势,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做好相关工作。最高检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和江苏省检察院沟通,成立了由检察官和法学教授组成的课题组,对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慎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事实上,近年来,“两高”也关注到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相关法律修改情况。最高法联合最高检,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起草《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省检察院召开开放式检委会拍板定案
鉴于江苏检察机关的相关建议,河南省商丘市政府及时出台举措,对费氏鹦鹉养殖进行妥善处理。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草原局发函,决定在河南省先行对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费氏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
为妥善处理王某等人非法交易费氏鹦鹉案,河南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4个月后,江苏省检察机关跟踪了解试点情况,补充案件相关证据。
在持续补证、调研、跟踪试点情况的基础上,2021年10月15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开放式检委会会议,与会专家、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保护各抒己见。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非常专业的科学问题,省检察院此次召开的检委会会议意义重大!”江苏省政协委员、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院院长阮宏华认为,生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是动态、不断变化的,这起鹦鹉案的社会危害性从生态系统来说,没有直接损害,不能把板子直接打到老百姓身上。
江苏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柳慧敏认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国家林草局明确在河南对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通过申报办理手续就认定为合法。动物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在行政法规政策变化情况下,不宜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本案的行为未实际侵害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或造成濒危野生动物被侵害的危险,危害后果显著轻微。人工繁育动物区别对待,罪刑均衡,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经充分讨论,与会江苏省检察院14名检委会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专家、代表委员等一致同意对王某等3人法定不起诉。
“这个案件从最初的要起诉到相对不起诉,再到现在绝对不起诉,我们的认识也随着调研的深入不断更新,我们的检察决定考虑也随着刑事法律政策的变化和行政许可的变化而变化。”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在会议总结时说,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以能动司法办好民生案件,推动执法司法服务民生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