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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发布时间: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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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对乡村振兴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着力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坚持法治文化引领,营造乡村社会守法氛围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切实提高群众法治意识,才能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以法治文化引导乡村治理。进一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村民修订村规民约,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快农村基层自治法治化进程;用法治文化引导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培育良好家风、文明乡风、淳朴民风,形成乡村社会新风尚。

创新乡村法治宣传载体。坚持传统方式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积极推行新技术媒体与传统方式的综合运用;坚持专项工作与常态工作相结合,普及化解邻里纠纷、养老和继承纠纷、房屋宅基地、土地产权争议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法律知识,让法治思想入耳、入脑、入心,形成乡村群众普遍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局面。

压实乡村法治宣传责任。健全以乡(镇)党委、乡(镇)政府领导为负责人的法治宣传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县(区)党委法治工作机构应加强工作指导、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做到基层法治宣传全时空、全领域、全覆盖。

创新人才培育机制,加强乡村法治队伍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为此,应以党员干部崇法守法的风尚,推动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强化“法治带头人”培训力度。重点培育一批以“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村民小组长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精选“法治带头人”培训对象,统筹考虑年龄、身份、知识水平、辐射面等因素,打造老中青相结合的法治骨干梯队;精编培训内容,将系统理论与当前实际相结合;精设培训方式,采取线上线下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结合、交流研讨与竞赛展示结合、学习与实践结合的培训方式。

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法律明白人”是指具有较好法治素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乡村居民。可建立“法律明白人”人才库,将村党员、“五老”人员、致富能手及其他威信较高村民列入其中建档立册;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展开培训,不断提升“法律明白人”的法治素质和能力;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定期表彰优秀的“法律明白人”。

完善“普法责任人”培育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止返贫、污染防治等攻坚任务,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力度;司法、农业农村、应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金融等职能部门应坚持“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积极培养专项普法责任人。

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乡村群众法治需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须进一步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

搭建公共法律咨询平台。加强实体平台建设,构建以“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为依托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组织律师和政法部门专业人才担任乡村法律顾问,实现“一村一顾问”,为村民答疑解惑;加快网络平台建设,探索“互联网+法治乡村”模式,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打通法律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健全矛盾纠纷预警信息管理机制,将基层机构建立在村民小组上,便于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纠纷、掌控矛盾纠纷、预判应对矛盾纠纷的方式;推行民事民议、民办、民管的管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发生;积极探索“科技+”“互联网+”矛盾风险防控新模式,建立乡村治理数据库,助力破解矛盾纠纷。

健全乡村矛盾化解机制。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形成由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乡贤等组成的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建立线上调解渠道,对接各领域调解专家库,畅通服务渠道,完善矛盾网上调解的立案、处理、反馈等环节,提升调解工作质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文/刘艳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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