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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假期安全加“典”保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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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给孩子假期安全加“典”保护

作者:董星雨 董迪

导读

假期是广大中小学生开启丰富多彩课外活动的集中时期。然而,孩子的自主时间增多,隐藏的安全风险也大大增加,家长如监护不到位,极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危险。为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近来审理的涉及孩子们假期安全的相关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促防,切实督促做好未成年人假期安全防护,提高家长和孩子的安全防护意识,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学生在游学活动中受伤组织者管理疏漏需担责

12岁的小马与小王均系中学生,暑假期间,两人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游学活动。在准备进入活动场所参观时,小马与小王因琐事发生口角,小王将小马推倒在地,造成小马受伤。受伤后,小马前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司法鉴定,小马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于是,小马将小王和学校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倒小马并造成小马身体损伤,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事发时,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双方的行为,在组织、管理中存在一定疏漏,故学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告小马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无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小王的父母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

■法官讲法典

本案中的小王已是中学生,其对自己行为的是非对错具有一定理性客观的判断,小王推倒小马造成小马身体损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小王的父母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组织游学活动,在纠纷发生时未有教师在现场管理指导,未能尽到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对小马身体损伤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学校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中小学生在参加暑期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处于青春期的孩子活泼好动,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嬉戏打闹和体育活动中较容易受到伤害或致他人损害。暑期活动的组织者要尽职尽责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活动前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活动中做好安全保障等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酒后无证驾驶无照摩托17岁学生重伤自担主责

17岁的小周在暑假期间与同学小钱、小刘等相约踢球、吃饭、唱歌。在吃饭和唱歌期间,小周与小刘饮用了啤酒。唱完歌后,几人打车返回。其他人下车后,小周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返家途中,撞在道路中心隔离墩上,造成重伤,车辆损坏。房山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虽未达到酒驾标准,但小周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也未按规定登记。经核实,小周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小周的父母认为,小钱、小刘与小周一起吃饭喝酒,无节制劝酒导致小周醉酒。同时,小刘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借给小周驾驶,且二轮摩托车没有安全头盔、制动系统失灵,是导致小周重伤的重要原因。因此,将小钱、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钱、小刘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周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重伤,系多种原因结合造成。小周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监护人也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故认定小周与其监护人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小钱、小刘与小周一同饮酒,也未对小周醉酒后危险驾驶的行为积极有效地予以劝阻,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讲法典

本案中,小周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形下,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损伤。事发时,小周已17周岁,对外在事物和自身行为具有相应的认知、理解和辨识能力,其应当知晓未成年人不得饮酒。同时,在大量饮酒的情形下,小周本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稳妥审慎行事,但小周却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对其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监护人也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故法院认定小周与其监护人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两名同席饮酒的未成年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小周主张小钱、小刘存在劝酒行为,以及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小刘所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周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小周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小周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但小钱、小刘事发时均已近成年,作为全程参与活动的人,对小周行为的性质应为明知,也应该预见到小周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活动结束之后,二人对小周的危险驾驶行为既未积极有效地予以劝阻,也未及时将情况告知小周的监护人,而是放任小周自行驾车离开,法院认定小钱、小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事发时二人均未成年,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故判决由各自的监护人分别对小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暑假期间,同学之间常常会组织聚会游玩,但要注意尺度和分寸,家长作为监护人也要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对于共同饮酒的同伴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即互相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在聚会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存在恶意劝酒行为,对伤害后果能否预见和避免,以及发现异常情况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等。同时,饮酒人之间因先行的饮酒行为而在席间和席后产生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对他人出现的危险举动或异常反应给予适当的安全提醒、照顾或救助。

诊所玻璃门砸伤幼童安保不足承担过错责任

暑假的一天,5岁的孙小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某诊所就诊。就诊期间,孙小某独自在诊所内玻璃门处玩耍,在推拉玻璃门过程中,玻璃门一侧脱落,造成孙小某受伤。经诊断,孙小某头面部及胳膊伤损,后进行了损伤清创缝合术。王某作为孙小某的监护人与该诊所协商赔偿问题。该诊所认为诊所人员对孙小某的行为进行过劝阻,是因为王某自身没有尽到看管责任,才导致了孙小某受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孙小某将诊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小某及家人在某诊所就诊期间,因孙小某独自推拉玻璃门导致玻璃门脱落,造成孙小某受伤,陪同的成年家属未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对孙小某的受伤存在主要过错。事发时,孙小某刚满5周岁,某诊所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知孙小某独自在玻璃门处玩耍时,仅进行劝阻,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诊所应对孙小某受伤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对孙小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某诊所应按比例赔偿损失。鉴于孙小某年龄较小,且伤在头面部,故法院对孙小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其伤情酌情确定。

■法官讲法典

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表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等义务人对进入其活动区域的人,负有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缺乏较高的认知判断能力和必要的社会经验,对于一般成年人能够避免的危险缺乏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或认识到但不会避免或者防范。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等义务人须保障安全环境,对未成年人采取更多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本案中的孙小某不足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等义务人应承担安全保证义务的要求也更高。

■记者观察

齐抓共建呵护“幼苗”

通过房山区法院审结的多起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类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纠纷的主要类型,而兴趣培训机构及游乐场所等是纠纷的高发地。此类案件亦呈现出事故责任主体多元化、致人损害的未成年人年龄段分散以及事故责任主体逃避责任现象多等特点。

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家长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损害或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况。一些机构场所因没有录像设备,事情发生经过多为口述,侵权主体和责任划分难以查清。未成年人规则意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但年龄越大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就越大,随着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日益增强,有时会通过标新立异的方式获取家长和老师的关注,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担责比重就会更大。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是未成年人,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往往不能第一时间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父母认为自己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属于完全无过错方,损失应得到完全的赔偿。在责任的分配上,双方家长“扯皮”“推诿”,造成纠纷矛盾进一步激化。

此外,家庭教育问题也是造成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纠纷增加的原因之一。父母总为孩子的不当行为找借口,家庭惩戒与教育缺位,不能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形成有效规制与合理引导,最终酿成恶果。

中秋假期来临,对未成年人假期的安全关注与防护不能松懈。针对中小学生假期安全案件中呈现出的特点和问题,房山区法院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精准化防止意外发生。家长在安排假期活动时,要对场所及培训人员资质进行核实,提示未成年人做好安全防护;提前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事项做好预案,避免选择与未成年人身心状况不相适应的游玩活动;如未成年人遭遇侵权行为,及时保存证据并采取合理的方式维权;提高警觉,避免过分溺爱孩子,摒弃孩子年纪小不懂事、可以对其行为持放任态度的观念。

二是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多样化防范假期风险。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普法宣传,可采用动漫、科普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易于关注和接受的形式,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处理等知识;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假期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特别关注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了解其假期去向,组织做好安全防护教育指导、提供关爱服务。

三是公共场所履行安保义务,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幼儿园等涉未成年人假期培训的机构场所应做好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自然灾害防范等;公园、室内外游乐场所等娱乐场所应对服务未成年人的设施设备、疏散条件做好安全检查;加强对假期涉及未成年人游学、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管理,组织方应对活动地点、出行线路、交通工具、组织力量、天气和环境进行评估,制订应急预案,严防交通事故、拥挤踩踏、食物中毒、意外伤害。

四是未成年人应常怀戒惧之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未成年人应充分意识到安全风险,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谨慎单独出游,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共场所参加大型活动时,要注意紧急疏散路线,不随意将电话号码、家庭情况等透露给陌生人等。

责任编辑:魏悦

本网责编:赵廷举

本网编辑:赵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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