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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立法促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示范区建设 与国际先进经贸规则对标

来源:北京日报浏览量:264发布时间: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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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与国际先进经贸规则对标 北京将立法促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示范区建设

419日至518日,市商务局对《促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推动北京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国服务业扩大开放提供更强的示范引领,率先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服务业经济规模和国际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

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综合示范区)是党中央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也是北京提升对外开放格局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综合示范区,根据立法工作安排,经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市商务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决定》。

“综合示范区立法体现了北京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决心,要以立法推进与国际先进经贸规则对标,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作出更大贡献。”市商务局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综合示范区立法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创新以及运行机制创新等方面将发挥引领和保障作用。

据了解,《决定》共包括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立法原则、管理体制、产业开放、园区开放、要素供给、政策保障、营商环境、法治环境、运行机制、社会团体和市场主体职责、综合示范、发展和安全、保障措施14条内容。

其中,“产业开放”条款规定聚焦科技服务等重点优势产业,努力探索服务业扩大开放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园区开放”条款规定聚焦重点示范园区实施更大力度制度创新和要素资源倾斜,健全完善重点园区市区统筹联系机制,引进和培育符合园区发展定位的优质项目等任务。“要素供给”条款明确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快推动人才、资金、技术、数据、知识产权、土地等资源配置和高效使用等内容。“政策保障”条款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开放改革的制度创新和政策供给,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对标国际开展实践探索,积极争取国家授权在综合示范区先行先试等内容。

“营商环境”条款明确要加大服务业领域营商环境创新力度,在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投资贸易便利、监管和服务等方面优化提升,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法治环境”条款明确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北京专业审判资源优势,服务综合示范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等内容。

根据《决定》,综合示范区的立法原则是坚持落实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稳妥推进综合示范区开放改革;坚持法治引领,支持保障综合示范区建设;坚持产业开放与园区开放相结合,统筹推进综合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化、集成化制度创新,建设改革开放新高地。(马婧)

编辑:赵金霞

责编:赵廷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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