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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被拖走,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量:15发布时间: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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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云台法庭审理了一起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邓某某欲购买车辆,被告邓某向原告邓某某推荐一辆奥迪车。被告将该车交付给原告,双方约定购车款为111800元,后原告将钱转至被告邓某的账户。不久后,原告驾驶车辆前往湖南长沙,将该车停放在长沙某酒店,后该车被人拖走。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退款,被告不同意,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经查,该车实际为抵押车,所有权人为案外人申某某,该车早已抵押给了上海明某某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车辆系被明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拖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无权处分,买受人无法实际占有车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遂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补充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抵押车情况知情,原告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改判由被告返还原告82600元的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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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廷举、赵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