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若干措施》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以工代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多采取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组织动员贫困群众参与帮扶项目实施,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脱贫致富。2020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意见》,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功能作用,福建省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以工代赈,是指组织受赈济者参加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实施以工代赈的主要功能:一是让农民群众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激发内生动力。这是以工代赈的初衷,通过鼓励引导项目实施单位广泛组织动员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工程建设,最大可能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农村群众收入。二是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通过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积极补齐“三农”短板,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国家《意见》明确的农村生产生活、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等基础设施领域,重点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通过支持一批项目建设,推动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突出实化工作举措,与国家《意见》一致的内容不再重复体现。共提出六条具体举措,主要包括:
(一)加强项目谋划实施。围绕国家《意见》明确的农村生产生活、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等基础设施领域,积极谋划以工代赈项目。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发放劳务报酬应不低于该项目中央、省级以工代赈补助资金的15%。
(二)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十四五”期间,每年在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各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在省文旅厅、林业局等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各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资金由各部门按原渠道下达。
(三)发挥债券资金作用。鼓励市、县(区)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申报范围。支持市、县(区)在核定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对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赈项目安排新增专项债券时予以倾斜支持,并在组织实施专项债券项目时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四)推动资产折股量化。鼓励开展以工代赈资产折股量化分红,在按照标准发放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将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探索“以工代赈资产变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股东、农村劳动力参与收益分配”的资产收益扶持方式。
(五)健全工作激励机制。省发改委、财政厅按上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20%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用于奖励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中列专项支出预算,通过省发改委部门预算渠道统筹安排。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成效明显的市、县(区),在分配部门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用地用林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六)强化项目督促检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成效,列入相关督促检查和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建设项目绩效管理范围。省级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和技术指导,协同抓好以工代赈工作落实。
四、主要创新点
(一)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对于改善老区苏区等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有重大意义。为切实把国家《意见》精神落到实处,有必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项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赈项目建设。鉴此,《若干措施》提出,“十四五”期间,每年在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旅厅、林业局等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共安排不少于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二)发放更多劳务报酬。2020年7月2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将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由10%提高到15%以上,吸纳更多农民工就业。中央对省级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劳务报酬没有硬性规定,2020年12月25日国家九部门召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视频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为全面贯彻国家关于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的新要求,《若干措施》提出,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发放劳务报酬应不低于该项目中央、省级以工代赈补助资金的15%。
(三)推动资产折股量化。开展以工代赈资产折股量化分红,将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变为股权,农村劳动力参与生产经营和收益分红,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增收,是以工代赈方式的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开展以工代赈资产折股量化分红试点。鉴此,《若干措施》提出,探索将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促进以工代赈资产变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股东、农村劳动力参与收益分配。
(四)加大工作激励力度。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若干措施》提出,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用于奖励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同时,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成效明显的市、县(区),在分配部门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用地用林指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市、县(区)对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赈项目安排新增专项债券时予以倾斜。